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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科研  发布日期:2020-04-30 阅读:


各学院: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是深入实施全球科技精准合作计划,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平台。为做好2020年度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载体类别与总体定位

根据功能定位不同,目前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共分为四类: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我省各类主体创新国际科技合作方式,参与全球创新治理的综合性引领示范基地。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是瞄准创新资源富集地区,助推国内外创新资源对接的公共性开放服务平台。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是聚焦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提升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的海外试点。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和产业前沿关键技术联合研发的海外科研平台。

二、申报对象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依托企业建立、依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建立、依托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器和科技园区建立等类型。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园区等均可进行申报。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经有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单独或者联合在海外设立创新载体,从事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运营。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在我省注册的企业作为申报单位,通过在海外新设、并购或参股等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在省内进行回归转化并对重点产业起到推动作用。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在我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作为申报单位,与外方合作单位已经或正在(纳入相关协议或备忘录)海外共建各种形式的联合实验室、创新中心等。

三、申报条件

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建设应当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等我省重点发展和紧缺急需的关键核心领域,瞄准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的中高端,发挥集聚引领和辐射作用,实现海内外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符合《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号)规定的申报条件。为优化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布局,原则上在相同的技术领域内不重复设置,高校每个学院原则上不能设置超过一个基地。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

符合《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外〔2018〕63号)规定的申报条件。省级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建设要注意区域合理布局,在同一个海外城市一般不超过两个。市县已认定并配套扶持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将予以优先支持。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1.申报主体为在浙江省内合法注册、运营且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一般支持近五年内设立(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企业,且该海外研发机构运行状况良好。

2.海外研发机构需拥有核心技术和重大发明专利,有专业研发人才团队和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科研条件、明确的研发领域、研发项目以及研发经费投入。

3.通过并购方式设立的,被并购机构注册成立时间应不少于2年,且与出资主体无产权关联关系。

4.省内企业通过海外子公司、分公司投资设立(并购)研发机构的,需提供投资主体与省内企业所属关系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设立在港澳台地区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

1.重点面向“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或创新大国与关键小国,优先支持信息通信、生命健康、新材料、防灾减灾、农业、能源、资源环境、海洋等民生相关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合作双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2.中方依托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外方依托单位原则上应为在国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等。

3.共建联合实验室的中方、外方依托单位需同时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及条件,有较明显的特色优势,在相关领域有高层次科研人才,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团队;能够为共建联合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及实验设施等支持。

4.联合实验室在中方和外方依托单位均应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物理空间,为联合实验室配备稳定的学术带头人、高水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5.中外方依托单位已经就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实施方案、责任分工、投入产出等达成明确共识,已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或合作意向书。外方依托单位支持中方依托单位向我厅申请建设,并对同时被认定为外方依托单位不持异议。

四、支持政策

(一)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采用先创建授牌、再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持。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先支持基地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海外创新孵化中心。采用先创建授牌、再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持。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企业海外研发机构。经核定评审,申报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机构的核定累计研发投入总金额高于(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采用先创建授牌、再绩效评价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支持。优先支持申报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

五、申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申报方式

实行网络在线填报方式申报,申报材料均由电子版填报上传,无需报送纸质件。申报单位须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新申报单位需先注册。具体方式为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www.zjzwfw.gov.cn),选择“法人服务”,部门导航中选择“省科技厅”,根据申报的载体类型点击进入相应模块进行填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1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或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在线完成审核推荐工作。

(三)材料要求

1.在线填写申报书(样表参见附件);

2.根据提示在线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佐证材料的数据与信息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用。

(四)联系人

政策业务咨询:省科技厅合作处廖川杰,87054108

省科技交流中心陈晟颖,87978953

系统技术支持: 85118011(企业海外研发机构)

87054113(其它三类载体)

校内联系人:叶彦莹,28877173,671213

 

附件:1. 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

附件:2. 浙江省“一带一路”联合共建实验室(研究中心)申报书

附件:3.《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浙科发外〔2017〕187号)

科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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