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商大学〔201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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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关于给予
学生胡浩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各班级:
胡浩,学号0913300119,男,20岁,浙江省金华市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给排水0901班学生。在
胡浩的行为违反了《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浙商大教〔2010〕14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考试作弊。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商大学〔2009〕213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条以及《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09〕215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胡浩留校察看处分。胡浩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条例》(浙商大学〔2006〕69号)第八条之规定,胡浩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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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抄送:学生本人,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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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