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商大学〔2012〕287号
![]()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给予
学生沈星等2人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各班级:
沈星,学号1013100118,男,21岁,浙江省长兴县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工1001班学生。在
余可儿,学号1013200102,女,19岁,安徽省黄山市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科1001班学生。在
沈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浙商大教〔2010〕14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考试作弊。
余可儿的行为违反了《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浙商大教〔2010〕14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考试作弊。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商大学〔2012〕26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条以及《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2〕21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沈星、余可儿留校察看处分。沈星、余可儿的《物理化学》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条例》(浙商大学〔2006〕69号)第八条之规定,沈星、余可儿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抄送:学生本人,学生家长。
![]()
![]()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9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