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学生沈星等2人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24浏览次数:0

浙商大学〔2012287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给予

学生沈星等2人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学生各班级:

沈星,学号1013100118,男,21岁,浙江省长兴县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工1001班学生。在2012619日下午参加《物理化学》课程考试时,看手掌上考前写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余可儿,学号1013200102,女,19岁,安徽省黄山市人,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环科1001班学生。在2012619日下午参加《物理化学》课程考试时,翻看手机,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沈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浙商大教201014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考试作弊。

余可儿的行为违反了《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浙商大教201014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考试作弊。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商大学201226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十条以及《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浙商大教2012216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沈星、余可儿留校察看处分。沈星、余可儿《物理化学》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条例》(浙商大学〔200669号)第八条之规定,沈星、余可儿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处分  决定

  抄送:学生本人,学生家长。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9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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