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2023届毕业生: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3年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内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可以享受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已实施入职补贴政策的按原政策实行。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1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三、申请流程和报送要求
1.学生提交《附件1: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基层单位服务3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就业合同)复印件;
2.学院审核后填报《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学院审核汇总表》)(附件2);
3.各位同学按要求规范及时报送材料,以上材料均需要电子版和纸质版。请各同学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环境学院学办。联系人:姚老师,电话:0571-28008219,电子邮箱:zjsuhjxyxg@163.com,地址:逸夫楼323。
4.2021年、2022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请各学院与其就业单位联系核实在职信息,如有变动,请报学办备案,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材料;
附件2: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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