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党〔2014〕14号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2014-2015第一学期
党员发展计划
各党支部:
2014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1990年的试行版同时废止。新的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依据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有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明确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核心。
根据《细则》,以及《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组〔2013〕28号)等文件精神,梳理我院党员发展工作,需重点把握以下事项:
一、坚持发展标准。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能力素质、现实表现等方面,研究制定师生党员发展的具体标准。发展教工党员要综合考察其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发展大学生党员要综合考察其在学业学习、公寓生活、班团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二、严格发展程序。健全发展党员推优制、预审制、评议制、公示制和票决制。在党员发展的权限方面,基层党委具有审批权,而党总支不再具有党员发展的审批权限,其发展的党员材料须报送学校党委审批。
入党推优制。全面推行发展党员“三推一定”制度,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的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教育培训制。对于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进行教育、培训。发展对象需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党员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
预审制。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将发展对象的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政治审查制度。落实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制度,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需附外调回函以及综合政审报告)。
全程记实制度。党支部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发展党员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情况进行详细记载。
全程公示制度。党支部在接到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其所在学院(单位),特别是所在部门、班级、居住的公寓楼等进行公示,同时可采用网上公示,并将名单报基层党委备案。
无记名票决制。支部大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基层党委审批都要进行无记名票决。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群众评议制。在确定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要进行群众民主测评。鼓励尝试发展党员答辩制,在确定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转正前,进行一定范围的公开答辩,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对党的认识及入党动机,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度。
三、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合理确定发展大学生党员的年级、专业、性别等分布,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学生毕业前一学期,一般不发展党员)。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进一步加大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力度,通过党组织主动关心、党员领导干部结对联系、专家党员“传帮带”等方式,教育引导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四、严肃工作纪律。按照“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发展单位应对党员发展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等问题。
五、本学期发展的时间表:
| 发展阶段 | 完成时限 |
| 入党推优 | 10月上旬 |
|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 10月中下旬 |
| 确定发展对象 | 11月1日 |
| 预备党员发展 | 12月10日 |
/UploadFiles/file/20141029/20141029155323402340.docx 2014年10月25日
